从深圳、海南、上海浦东等授权立法看 “地方制度创新自主权”

作者:余宗良

时间:2021-06-13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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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这已形成新时代的改革共识,从自贸试验区调整法律适用,到强调深圳用好特区立法权、海南自贸港法出台、上海浦东比照特区的授权立法即可管见。

一、引领性功能区制度创新自主权的新配置

当下,我国依托改革开放后党和人民一手缔造的深圳经济特区、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继续演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精彩,赋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海南建设中国特色中国自由贸易港、上海浦东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新使命。出台的文件、法律和决定有一个共同之处,在于强调地方制度创新自主权。在中央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法律、上海浦东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和比照特区的立法权等一系列部署即可管见。经济特区立法属于高度自主的制度创新权,属于授权性立法,使命就是为国家改革创新探索经验,具有创造性、优先性、自主性、变通性、试错性等特点,立足实际,行使着创制、变通和填补制度的功能;是概括性授权立法,即“一揽子”授权,立足实际,围绕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城市建设、社会民生、生态环境、区域合作等诸多领域进行全方位探索,遵循宪法的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实施。据不完全统计,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共制定经济特区法规200项左右,现行有效的特区法规130多项。其中,特区立法先行先试类100多项、创新变通类60项左右。在105项先行先试类特区法规中,有40多项是早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出台的。

表一:深圳、海南、上海浦东有关立法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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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改革改革要于法有据的新实践

我国是个超大经济体,已迈入第二个百年的新征程,在改革发展中仍然将面对大量未知和不确定因素,仍然需要突破性的改革创新。但是,在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不再会是毫无法律约束的武松打虎式个人英雄主义改革,而是重大改革于法于据。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此后,立法授权引领改革模式沿用至今,多次为自贸试验区建设做出法律适用相关调整决定,到日前的海南自贸港法律、上海浦东比照特区立法权的决定等,为改革开放驶入“深水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地方制度创新自主权配置的改革方法

从深圳、海南等特区立法权的再次强调和上海浦东比照特区立法权的授权决定,进一步说明了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的动态统一,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的有机结合,中央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相互协同,先立法、后行动,明确方向、划清底线,依法在改革过程当中要处理好发展、风险管控关系。

大国治理需要继续发挥地方政府创新力和政治企业家精神。我国是超大经济体,大国治理需要积极发挥好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以及地方政府的企业家精神,中国分权式地方竞争的大国治理安排,特殊功能区除了区域性、地方性之外,最重要的特点是“探索性、试错性”尤其是对改革深水区、无人区的先行先试权。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且中央不断收权,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总体上已经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导致改革创新时常会触及中央事权。由于法律稳定性和正经历百年未遇之大变局之变化性以及法律的一般性和区域差异性、领域差异性之间的矛盾,既有的“法”、“章”科学性、合理性也需要动态演化,法也需要保持一定弹性,赋予特殊功能区的探索权、试错权。法律保持科学地张弛有度,更好地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同时,也能更要确保宪法和法律的高质量实施。

深水区、无人区的改革需要最高位阶法律授权的护航。改革进入深水区、无人区,最需要的是勇气和担当,若动辄问责,则会亦步亦趋,这说明创新者的安全权或者容错机制的探索权不能缺席。虽然中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了三个区分的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各级文件包括自贸区地方立法也规定容错机制。但是由于只是原则性规定并且缺少清单等具体落实的措施,监察等部门的问责机制未有相应的协调对接,改革容错的体制机制创新亟待加强。

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得益彰需要法律的支撑。某种意义上而言,顶层设计在于明确方向,不要走偏。同时,划清底线,行为不要触犯红线。不同环境有不同的河,摸着石头过河在不同的环境和形势下要过的可能是不同的河。当下正经历百年未遇之大变局,是过的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河”,也是经常说到的改革进入深水区、无人区的“河”。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这更加需要处理好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的关系,以法律强化顶层设计,明确方向、划清底线的同时,也要依法激励创新者继续发挥开拓进取的精神,摸着石头过河,试错更多的非正式规则,复制推广形成更多的正式规则,将地方已探索的成功经验登堂入室,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创新法治和改革协同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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