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下一步怎么做? ——国内外经验对大湾区民商事法律规则衔接的启示与借鉴

时间:2023-02-1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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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平台是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主阵地和先锋队。2023年1月在广东省高质量发展大会上,黄坤明书记强调,要积极把握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和横琴、前海、南沙三大平台以及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等重大机遇,深化粤港澳合作,在推动世界级湾区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中拓展更广阔发展空间。新征程上,如何加快推进粤港澳规则机制深度,需要新思路、新抓手、新举措,境外发展经验能为实现破题提供重要借鉴参考。本次会议特邀请理论与实务专家,从不同视角研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民商事法律规则衔接的方法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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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7日,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及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开展“域外经验借鉴与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民商事法律规则衔接”研讨会,就湾区民商事法律规则衔接下一步推进策略和路径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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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文雅靖及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院副教授、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郜庆主持会议。

专家主要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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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作成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和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推进大湾区建设,目的是促进内地和香港、澳门的融合发展、相互促进。一方面,“一国两制”是大湾区跟国际其他区域最大不同之处,法律规则衔接首先要坚持在“一国”的宪制框架内,利用好现有的三地司法协助等法律合作安排。另一方面,按照宪法和基本法下“两制”安排,三地法律差异将会长期存在,这是我们要接受的现实。未来三地政府既要坚守“一国”之本,更要善用“两制”之利,借鉴国内外已有区域合作经验,融合粤港澳三地优势资源,在制度上做出创新安排,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构建创新产业体系。

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问题的关键,是要加快推进资本、劳动力、技术和数据等生产要素跨境高效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双向流动。以数据流动为例。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数据的双向流通,欧洲和美国数据流通之间通过一系列举措扫除相关法律障碍,其经验值得参考与借鉴。下一步,应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等叠加优势,以共建粤港澳大湾区数据中心为抓手,加快探索解决数据双向流动的制度安排,让深圳成为三地的市场要素集聚地和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发动机”。

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可借鉴两大经济体和科技创新体——欧盟和美国。欧盟和美国为解决本区域内的统一大市场问题,在知识产权、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在最高政府层面(如欧盟理事会、美国联邦政府)制订一系列立法,保证区域内各成员单位的制度统一,减少成员单位之间商务跨境制度障碍。在其他领域则通过区域私法来处理彼此间的法律差异,在这个方面,通过非官方的示范法来指引各成员单位的立法和司法,非常值得借鉴。我们要发挥粤港澳三地各自的法律资源优势,建立大湾区中央法务区,集合法律界和产业界专家,聚焦数据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问题,共同探讨制订符合大湾区特色的示范规则,推动三地的法律制度衔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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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不同,同时还是法系的不同,这使得法律规则的适用变得非常复杂。因此,区际法律冲突在粤港澳大湾区是非常尖锐的问题。以内地与香港特区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为例。CISG第一条第(1)款开明宗义明确了该公约适用范围:“(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目前主流观点认为,CISG并不适用于营业地分别位于内地和香港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交易(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但是,对于具体如何适用,是否当事人自主选择就必然适用等问题仍存疑。

如何进行路径选择?一是分层次、有步骤。要在大湾区内实现民商事法律的全部统一,难度过大。特别是民商事法律规则,内地和澳门是大陆法系,香港是英美法系,三地在市场管理、企业备案等规定差异较大。应重点考虑与商事活动联系最为密切的问题,其中最直接最重要的是合同。二是推进法律试点。探索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或者国际民商事公约,推动制定示范合同、示范规则并支持当事人选择适用,在一定范围内解决法律适用的困境。三是数字经济的立法。2021年4月,美国怀俄明州通过了 Wyoming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Supplement(简称“DAO 法案”),此后进行修改,并于2022年3月再次实施。这意味DAO LLC这一新兴组织形式,在历史上首次为法律所明确承认,加密立法可能自此成为全球趋势。对于这类新兴产业的立法,由于内地与港澳均未有立法,则可在大湾区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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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利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助理总裁、中国贸促会联合国贸法会观察员专家团争议解决组专家

目前粤港澳多元解纷机制的基本状况:一是粤港澳三地在调解组织的管理、调解员的准入、调解收费标准等方面不统一;二是仲裁纠纷化解力量仍旧以湾区仲裁组织为主,湾区之外的大陆其他地区以及国外优质仲裁资源引入不足;三是以事后救济为主,事先预防不足;四是当事人寻求多元纠纷化解的资源分散,相关多元解纷资源辨识度集中度尚存不足;五是以解决传统纠纷为主,针对数字经济等的解决方案不足。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粤港澳大湾区推动建立多元纠纷预防与解决一体化平台,该平台包含纠纷合规预警、中立评估、外国法查明、审裁、谈判、调解、仲裁功能,与解纷化解机构或通过平台对接,或通过机构入驻方式实现互联互通,吸纳国内外优质解纷资源为湾区服务。同时,推动该平台与数字经济相关平台实现对接。在此基础上,通过顶层设计,推动湾区多元解纷制度规则的重塑,具体可包括修订民事诉讼法设立涉港澳台诉讼程序特别编、授权开展商事调解地方立法试点;规范商事调解机构管理、调解规则、调解员准入等等;对于算法形成纠纷化解结果的规范、认可;允许国外优质仲裁机构在湾区一体化平台执业,服务湾区多元解纷需求,对入驻平台机构形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互认执行;制定数据跨区域流动相关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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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朋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

为建构统一的区域市场,实现区域内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有必要解决区域内民商事规则的差异问题。总体而言,从实体法角度看,存在以下路径以解决民商事规则的衔接问题:示范法路径,如最典型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统一立法,如欧盟正在推进统一立法过程中;司法判例路径,如在英美法系内部,例如英格兰、新加坡、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等法院相互参考、援引各自的判例,以解决民商事规则的衔接问题。

对于科技研发、文旅会展商贸、现代金融等民商事规则的衔接问题,目前各国主要是在行业惯例领域和争议解决层面推动规则的衔接。除此之外,还可借助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平台,制定行业内的统一实体法条约,例如航空金融领域的《开普敦公约》。

对于大湾区民商事规则衔接的进一步思考:(一)在争议解决层面持续通过法律的适用推动规则的衔接。(二)考虑由大湾区行业内组织对商事惯例进行成文化编纂。(三)鼓励香港和内地法院互相参考或援引各自的判例。(四)通过示范法方式,由内地和香港澳门分别立法,完成民商事规则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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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男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暨南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研究院院长

维度一:大湾区民商事规则衔接的必要性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深化粤港澳互利合作摆在了十分突出的重要位置,深化粤港澳互利合作既是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又是纲要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这里所指的粤港澳互利合作当然是全方位的,但其中最基础最核心的无疑是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的一体化,即《规划纲要》所要求的“大湾区内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各类资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这就客观上需要在大湾区内形成一个和谐、公平、高效、便捷的民商事交往社会,这一区际民商事交往社会与港澳与内地其他地区的区级民商事交往不可同日而语,通常意义上的区际私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其发展,必须探寻新的模式和路径。由于民商法是应该在内地统一实施的基本法,大湾区内广东九市与港澳之间民商事规则的制度性差异,同内地其他地区与港澳之间的制度性差异是完全相同的。鉴此,要想在大湾区形成特殊的区际民商事交往社会,有必要探寻在大湾区内三个法域之间实现民商事规则相互衔接。

维度二:认识、解释或者讨论民商事规则衔接的出发点

既然民商事规则衔接是为了满足在大湾区内形成一个和谐、公平、高效、便捷的民商事交往社会的客观需要,那么在我看来,认识、解释或者讨论民商事规则衔接的出发点就应该是:在大湾区内,民商事主体如何自由、顺畅地开展民商事活动,以及如果在民商事活动中发生争议,又如何公平、便捷、高效地解决争议。

维度三:民商事规则衔接是什么、不是什么?

这里所说的是什么和不是什么,并非要给民商事规则衔接下一个定义,而是在前述两个维度基础上,讨论大湾区民商事规则衔接应该做好哪几个方面的工作,以及应该避免哪些误区。

第一,民商事规则衔接是什么:一是立法方面的衔接。在大湾区,特别是三大深度合作平台形成某些领域某种程度上的民商事共同法。二是法律适用方面的衔接。在民商事活动中,大湾区民商事主体选择法律更自由。三是在区际民商事诉讼中的衔接。在区际民商事诉讼中,大湾区民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更大程度上得到尊重。四是区际民商事司法合作方面的衔接:全面推进管辖权协调、送达、法律查明、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商事调解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民商事规则衔接不是什么:民商事规则衔接不是民商事规则完全统一,也不是内地民商事规则单方面衔接澳门,更不是单纯指民商事实体规则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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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钿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观点一:“大湾区民商事规则衔接”应对接国际条约或国际标准。

规则衔接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话题,包括法律制度的衔接,也包括政策的衔接。“一国两制三法系”是大湾区的独特优势,规则衔接不是为了消除大湾区所有民商事法律的差异,而是在保留大湾区三地法律制度多元化优势的基础上,减少对大湾区融合发展造成障碍的法律和政策差异。大湾区民商事规则衔接的目标应是对接国际条约或者对接国际标准,共创经贸合作新优势。

观点二,对于新兴的领域,要注重规则建设的同步推进。

对于新兴领域,应注重在立法前期对接国际标准推进大湾区三地的规则共建。以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为例,《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实施需要构建配套的商事调解制度,目前粤港澳三地都没有独立的商事调解法,三地应对接国际条约,共商共建一致的商事调解法,从而实现规则同步。

观点三:对于已有规则的领域,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

以区际司法协助制度为例,当前三地之间实施了多项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为民商事交往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安排都采用内地和香港、内地和澳门、香港和澳门两两签订,这在制度起步初期,有助于快捷、高效地解决问题,但也造成了安排与安排之间一些没有必要的细节差异,未来应考虑采用三方安排的方式进行协调。此外,我国也参加了很多国际司法协助条约,例如海牙判决承认和执行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区际司法协助制度也应当考虑与国际条约的对接问题,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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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凌云 司法部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华商林李黎(前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粤港澳大湾区本身属于三个不同的法域,各地的规则差异不统一,在立法、司法等规则衔接都面临较大挑战。一方面,立法创新与规则衔接存在问题。以金融业为例,香港的金融业实现的是混业经营,银行资金进出证券市场是不受限制;而内地的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银行的资金也不允许进行股权投资,不能进入证券市场,要在金融领域推动规则衔接困难较大。另一方面,司法领域存在管辖权冲突问题。目前内地和香港、澳门关于管辖权依据原则不一,内地法律也不排除平行诉讼,未来如出现大量跨境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更为突显。

根据大湾区当前实际发展提出建议包括:第一,推动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要赋予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立法权限。争取中央支持,针对人员、资金、货物、信息等要素跨境流动,以及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标准规则、专业资格、法律冲突、争端解决、民商事私法协助等涉及中央事权领域,授权大湾区相关主体制度创新探索空间,同时提供上位法的保障。第二,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更紧密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探索采用签订合作协议、设立专门机构、制定相关程序性的规则等形式完善推进大湾区的民商法司法协助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协助文书转送机制,建设大湾区民商事司法协助电子平台,来推进和方便文书的送达和转递。第三,以前海深港法务区为抓手探索深港规则衔接。借鉴迪拜经验探索设立大湾区专门法院;争取中央支持,授予前海深港法务区制定专门规则的权限;进一步扩大前海关于律师费转付、诉讼费合理分担等试点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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