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开放重在率先推进规则衔接

作者:余宗良

时间:2022-07-1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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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余宗良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 自贸创新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博士后

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主要是属于经济规则衔接,包含法律、税收、贸易、投资、金融、数字等多个领域的规则衔接,也涉及社会规则衔接。自《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颁布以来,联动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区建设,以横琴、前海双合作区和南沙为引领、示范,以及协同湾区各大平台,不断推进规则衔接,如在“湾区通”工程推进过程中,不断促进交通、通讯资费、信用信息、电子支付等领域标准互认、规则衔接;在金融服务、科技创新、通关监管、贸易规则、公共服务等方面也加强对接。

一、不断深入认识粤港澳规则衔接对大湾区建设的意义

分工、专业化程度和市场规模相辅相成、循环累积,其中的堵点或壁垒需要不断打通。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国民经济畅通循环关键要打通制度堵点,推进要素便利流动和优化配置,经济方能增长。当前粤港澳大湾区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推动建设,分属不同关税区域、不同法律体系、不同货币制度,存在制度的鸿沟或堵点壁垒,相应影响了要素的便利流动,以及市场规模、分工和专业化程度。

同时,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国际经贸体系进入深度调整期,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等经贸协定正加速国际经贸规则调整进程。中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坚定不移地对外开放,推进制度型开放,必将在新一轮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构建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开放先行区,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率先推进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则是重中之重。

二、大湾区建设应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目前,中国已申请加入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体系,意味着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战略与深入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协同推进,叠加粤港澳大湾区的开放基因以及制度型开放的巨大场景、利益诉求。这意味着,大湾区开放的制度需求需要不断从新一轮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中去获得制度供给。

鉴此,大湾区亟待率先对标CPTPP等新一轮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开展制度创新。

一是在贸易领域加快货物贸易便利化、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建立健全大湾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二是在投资领域优化投资准入规则、强化投资监管制度、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三是在产业领域扩大金融服务开放、加快数字规则接轨、推进生物医药制度改革;

四是在科创领域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强化知识产权规则对接;

五是在竞争与环境领域完善竞争相关法律法规与国有企业竞争中立制度、对接国际环境、社会及治理标准。

同时,发挥好局部试点作用,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区等三大引领性平台,协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东莞滨海湾、中山翠亨、南海粤港澳合作高端服务业合作区、江门银湖湾和大广海等湾区特色平台,以及湾区各大功能区,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有所侧重、确保风险可控,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分别在民商事、跨境服务贸易、投资、科技创新等方面率先推进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度对接,局部突破,以点带面,撬动全局。

三、大湾区建设应加强粤港澳三地机制对接

“机制”主要是指运行机制及策略安排。机制对接的选择和参与主体以及问题、目标是密切相关的,不同的参与主体受不同的条件约束,对应着不同的运行机制及策略安排。由于粤港澳三地之间存在不同法律体系、治理结构和利益诉求,相应三地存在政府运作机制差异、市场运作差异、社会运作差异。因此,三地规则衔接也需要机制对接做支撑,并且需要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粤港澳三地协同。

一是完善各级政府机制对接体系,统筹中央与港澳跨层协调机制,建立三地政府分类对接体制机制,内地借鉴香港有限政府建设的优秀经验,港澳借鉴内地有为有效政府建设的优秀经验;

二是建立大湾区统一市场机制,建立统一标准体系,制定大湾区版“负面清单”制度,推进大湾区市场监管机制对接;

三是创新社会机制对接新模式,打造三地社会治理统一协调机制,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快三地社会机制协同,加强三地行业协会合作等。

本文刊发于《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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