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25周年系列之六|以前海为主阵地提升深港法律服务业合作水平

作者:文雅靖

时间:2022-07-0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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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25周年的讲话指出:“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长期保持独特地位和优势,巩固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维护自由开放规范的营商环境,保持普通法制度,拓展畅通便捷的国际联系。”香港是我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拥有大量精通多种语言的法律及争议解决人才,是我国联通境内境外的国际法律枢纽。当前,深港法律服务业合作走在全国前列,制度创新成果逐步复制推广到全国。深港应把握“十四五”机遇,充分利用香港“一国两制”独特优势,以前海为主阵地联动打造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

文|文雅靖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 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

一、香港法律服务业的独特优势

我国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根据《基本法》予以保留,与世界主要经济体法律同属一系,商业交易与国际规则接轨。

拥有大量精通多种语言的法律及争议解决人才。香港拥有一批具有跨境法律服务才能、精通多种语言、熟悉中西文化的专业律师,也有一批妥善处理融资、国际商贸及投资、基础建设、海事和知识产权等事务的法律人才,超过1500多名来自30多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外地律师,使投资者获得优质法律服务保障。截至2021年5月21日,香港共有947家本地律师事务行,有86家外地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设有办事处,当中包括逾半数全球百大律师事务所。此外,著名国际法律及争端解决机构,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常设仲裁法律、香港海事仲裁协会、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有限公司等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香港《仲裁条例》与国际仲裁规则接轨。《纽约公约》适用于香港,香港仲裁裁决可通过世界大部分贸易经济体的法院予以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称HKIAC)专业水平高、运作成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规则;允许采用临时仲裁、第三者资助仲裁等灵活仲裁方式,满足不同人群需要。此外,香港是唯一境外司法管辖区可以在内地申请保全以及执行保全措施的地区,香港仲裁裁决获内地、澳门及国际承认与执行,对境外当事人仲裁地的选择起着重要作用。

二、深港法律服务业合作面临新机遇

(一)国家政策支持。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签订9份司法协定,涵盖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相互协助仲裁保全、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等,为跨境贸易及争端解决提供重大便利。国家“十四五”明确提出,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同时,为便利香港法律执业者在大湾区发展,出台《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在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后,可以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并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二)特区政府高度重视。近年来,特区政府陆续出台吸引和培养高端法律及争议解决人才的制度,强化“法律+科技”运用并设立线上线下争端解决服务平台,加强与国际组织交流合作,积极争取“港资港法港仲裁”在深圳以及大湾区落地实施等。

(三)前海中央法务区建设提供重要平台。国家对前海加快探索对港服务业开放有更高要求,《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了前海要“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 2021年5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文件明确提出,高标准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则将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优选地、深港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先行地,为深港法律合作提供良好平台。

三、以前海为主阵地深化深港法律服务业合作

在CEPA框架下,深圳依托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下简称前海)的开放政策,持续推动制度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加快对香港法律服务业开放,并取得了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包括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在前海法院引入港籍调解员适用香港法裁判等。但与此同时,也看到深港法律服务业合作面临着发展瓶颈,联营律师事务所面临制度差异造成的“水土不服”,香港及境外优质跨境机构和专业人士的集聚程度不足,香港法律服务业优势资源引入效果仍有待提高等,需要探索深化合作新路径。

以前海为主阵地深化深港法律服务业合作,应以深化联营律所改革为抓手,加快集聚优质香港及境外律师,推动国内律师与港澳及境外律师互动交流,使联营律所这一制度创新成果更好发挥作用;同时,注重引入知识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等法律专业人士,制定出台有关配套政策,壮大深圳境外律师队伍。深港应各展所长、相互联动,联动加快推进制度革新,持续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创新经验。

(一)加快推动联营律师事务所深化改革。允许内地律所与港澳律所合伙联营提供法律服务,是CEPA框架下促进法律深化合作的合作模式创新之举,旨在发挥香港有关国际金融、资本市场、国际商贸、国际仲裁等丰富法律服务律师资源以及成熟国际纠纷处理经验,为境内外企业提供优质跨境服务。但是实践中,内地与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更多是“形式上的合作”而没有办法达到实质意义的融合。主要表现为受我国相关规定约束,在大湾区执业的香港律师不能开展委托公证业务,且联营律所无法为客户提供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律服务,大大压缩了香港律师的发展空间。

建议:一是进一步拓宽联营律所律师从业范围,允许联营律所受理和承办刑事诉讼事务,由联营律所中具有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承办;进一步扩大联营律所中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港澳居民的执业范围,允许其依法受理、承办全部民商事诉讼案件及相关适用特殊程序案件;取消对联营律所中内地律师的执业限制,允许联营律所中内地律师依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开展业务。

二是试点允许在联营律所执业的、具备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港澳律师在联营律所从事委托公证业务,进一步扩大联营律所业务范围,促进内地对香港的投资便利化。

(二)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快香港及境外各类法律从业人员集聚。香港在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促成投资并购等的专业服务人士丰富,应成为深港法律服务业深化合作重点引入的群体。201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有37.6%的法律服务行业机构有提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占58.3%,大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占15.6%)。201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占54%,大律师法律服务占16%,表明法律服务业发展基本稳定,律师和大律师是香港知识产权贸易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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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18年香港提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比例 //资料来源:香港贸易发展局。

《前海方案》提出,“支持鼓励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下简称境外代表机构),但是无论是联营律所还是境外代表机构,香港法律服务业人士在内地就业就业都会面临税收征收返还程序复杂、缺乏专业保险等问题,同时,由于法律服务业目前难以纳入深圳政府和大型国企服务机构名单,发展空间受本地机构挤压,影响有关境外机构进入深圳发展的意愿。

建议:一是继续优化完善香港专业人士税收申报和个税返还程序,在前海试点允许联营律所的港方律师在香港申报纳税,即允许联营律所的港方合伙人,自行在香港地区依法申报纳税。

二是试点允许联营律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纳税。在前海率先探索,将法律服务业纳入前海税收优惠领域。

三是研究解决执业保险问题。协调深圳市律师协会、保险监管部门及有关保险公司,对联营律所港方律师在深圳执业购买执业责任险做出适当安排。

四是根据相关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协调深圳市政府部门和大型国企,支持联营律所及境外代表机构进入政府及国有企业服务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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